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0九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