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文豐律師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60餘年間起,即與 李周幼 同居,嗣李周幼於94年3月6日死亡,生前留有存款存放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行(下稱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戶內。詎被告明知上開存款應為李周幼之繼承人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4年3月7日,持其所保管之李周幼帳戶存摺、印章前往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利用第一銀行楠梓分行職員尚不知李周幼業經死亡之機會,偽填李周幼名義之取款憑條,並蓋用李周幼之印文後,持之向第一銀行楠梓分行行使,將李周幼名下所有之3筆定期存款計新臺幣(下同)7,999,268元辦理解約,連同上開銀行帳戶內活期存款共計8,404,000元再轉存入被告名下之第一銀行帳戶內,使該銀行職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上開之款項,致生損害於李周幼之繼承人及稅捐稽關對遺產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
3號判決、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告訴人即李周幼養女丁○○之指述;㈢第一銀行傳票影本7張、第一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
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李周幼名下之定期存款辦理解約連同活期帳戶內金額共8,404,000元,轉存入自己帳戶,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李周幼於30餘年前與伊情投意合,共賦同居,兩人雖無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實。李周幼並無在外工作,而是在家負責洗衣、燒飯、打掃等家務之事,伊則是主持宮廟擔任乩童,李周幼會在宮廟幫忙翻譯(即桌頭)。第一銀行楠梓分行戶名:
李周幼之活期、定期存款帳戶,係伊借用李周幼名義,伊將伊所有之金錢存入,並無贈與李周幼之意,帳戶內之存款仍係伊所有,存入、領出、轉入、轉出均依伊意思辦理。上開活期存款之來源係因伊是乩童,向信徒收取之問事費每累積到100,000元、200,000元不等,伊便親自拿至銀行存入(詳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定期存款之來源,則大多自上開活期存款累積至一定金額後轉入,亦有從伊帳戶內領出轉入,如89年伊領取土地徵收款後,從伊帳戶領出1,000,000萬元,購買500,000元定存單2張轉存入李周幼上開定期存款帳戶,93年從伊帳戶領出700,000元,購買300,000元、400,
000元定存單各1張轉存入李周幼上開定期存款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李周幼於89年、93年曾住院開刀治療,伊為避免李周幼病故而使上開帳戶內之金錢被誤課遺產稅,便分別將2,500,000元、1,000,000元定存解約存入自己帳戶。
嗣李周幼死亡後,伊為避免上開帳戶內之金錢被誤課遺產稅,乃將實際上伊所有之定期存款解約連同活期帳戶內存款轉入自己帳戶。故其所為,僅係將其所有之存款領出轉入自己帳戶,自無涉及詐欺取財、偽造文書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李周幼於94年3月6日死亡,被告於李周幼死亡之翌日,持
戶名:李周幼、帳號:00000000000定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章至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委由銀行行員乙○○以李周幼名義填寫綜合存款定儲存解約轉帳支出傳票共3紙(存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蓋用李周幼印文於其上,而將上開3筆定存共7,999,268元解約,轉入該銀行之戶名:李周幼、帳號: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帳戶內,再以李周幼名義,填寫取款憑條1紙並蓋用李周幼印文,將上開定期存款連同活期帳戶內現金共提領8,404,000元,再存入其於該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坦承,核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本院卷第270、271頁),復有李周幼戶籍謄本(他卷第5頁)、第一銀行楠梓分行(95)一楠字第125號函所檢送之94年3月7日存提資料(他卷第92至95頁)、李周幼綜合存款(定存解約)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入甲○○帳戶相關傳票影本5張(審訴卷第65至68頁)、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偵續卷第58至88頁、第148至175頁)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被告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即為上開戶名:李周幼之定期
、活期存款帳戶內之存款,是否為被告所有,僅係借用李周幼名義存放,查:
⒈被告自60年間起在高雄市楠梓區開設神壇,供奉上天 小王
主神,其則為乩童,於信徒問事時,即會起乩問神,李周幼於60年間至神壇拜拜後與被告結識,2人情投意合,因被告配偶已經過世,被告遂收留李周幼,共賦同居,兩人雖無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實。李周幼與被告同居期間,並未在外工作或任職,係在家做煮飯、洗衣、打掃等家務事,而被告起乩問神時,李周幼則會在旁邊幫忙翻譯(即所謂桌頭),93年間被告開立蓋設宇宙無極天地保神宮後,因被告不識字,李周幼亦會幫忙書寫素文等情,經被告陳稱:「我在將近50歲時,神明來附身,不得已才當乩童。我與李周幼是同居關係。沒有辦結婚登記,沒有生子女。告訴人丁○○是李周幼之養女。李周幼是單純的家庭主婦」(他卷第29頁、偵卷第57頁),亦經證人即被告之子 尤清福 於偵訊時結證:「我家後面有開神壇拜神,李周幼也會來拜拜,就跟我父親甲○○認識,當時我母親也去世了,有一天李周幼拿包包來我家找甲○○,甲○○收留她,後來有警察到我家帶李周幼去驗尿,我們才知道李周幼有在吸毒。」、「這段期間李周幼幫甲○○作家裡的事,例如煮飯、洗衣服等。而甲○○當時都受僱於別人犁田。只是偶爾有人會問他較玄的事情時,才會起乩問眾神君。有時人家聽不懂甲○○講的話,李周幼在旁就會幫他們解釋,我若在旁邊也會幫他們解釋」(偵卷第47、48頁),證人即被告之子 尤春木 於偵訊時結證:「李周幼都在家煮飯洗衣服,沒有出外工作。甲○○原本從事農業,後來在做乩童。」(偵卷第55、56頁);證人即李周幼之養女丁○○ 於警 詢證稱:「我是李周幼合法養女。甲○○與李周幼沒有結婚登記,沒有生子女。2人從61年10月至94年3月止約32年同居一起。」(他卷第22、23頁);證人即李周幼之妹 游吳月霞 結證:「後來甲○○有開宮,李周幼在旁邊寫素文,如果信徒聽不清楚,李周幼就在旁邊負責翻譯。」、「李周幼和甲○○同居30幾年了,她在宮內幫忙30幾年了。」(偵續卷第48、49頁)明確,復有高雄市道○○道廟會員證1紙(本院卷第163頁)、宇宙無極天地保神宮照片(偵續卷第180、181頁)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⒉被告除開設神壇任乩童收取問事費外,其名下尚有土地及農
地共6筆,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紙可資佐證,且其所有○○○區○○段○○段○○○○號土地,於84年間由高雄市政府徵收○○○鄉○○段1264-4、1264-7、1266號等土地,於89年由高雄縣政府徵收,土地補償金於89年
5月11日領得26,540,616元,農林作物補償金於89年9月14日領得29,977,400元,所有○○○區○○段○○段○○號土地及上農作物,於77年間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徵收,得款
210餘萬元,上情為被告所供承,復有高雄市政府84高市第12190號函暨工程徵收土地清冊、高雄縣政府89府地權字號第0000000000號函暨補償清冊等資料各1份(他卷第112至
116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97年5月16日煉行字第09700762280號函附之中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六十公尺安全隔離綠帶用地徵收補償地價歸戶印領清冊、高雄市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60米綠地徵收地上農作物查估補償清冊(審訴卷第41至43頁)、被告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部分節錄(偵續卷第182、187頁)附卷足憑,亦堪認定。
⒊以「戶名:李周幼」在第一銀行楠梓分行開立之帳戶如下:
72年11月18日開設帳號:00000000000定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上開活期帳戶於82年12月20日轉為00000000000號)。觀以附卷之戶名:李周幼、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續卷第148至175頁,本院卷第17至33頁),自72年至88年止,每月均有數十萬至數百萬之存款存入(詳如附表一所示),並於累積一定金額即轉入定期存款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又上開定期存款之來源除由上開活期存款轉入外,尚有從被告第一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帳戶內領出轉入,如89年被告領取上開土地徵收款後,從伊帳戶領出1,000,000萬元,購買500,000元定存單2張轉存入李周幼上開定期存款帳戶,93年從伊帳戶領出700,000元,購買300,00
0元、400,000元定存單各1張轉存入李周幼上開定期存款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此情為被告所供稱明確,復有李周幼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續卷第148至175頁)、帳號:00000000000定期存款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偵續卷第58至88頁)、被告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可參(外放於第一銀行楠梓分行(96)一楠字第316號函檢送之被告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至94年4月止之交易明細資料)。是李周幼為名之上開定期存款帳戶,其來源除由上開活期存款帳戶轉入外,亦有從被告帳戶提領購買之情形。
⒋證人 葉再仁 於偵訊時結證:「我在楠梓分行任職期間,甲○
○有大筆存款出入。因為他不識字,他到銀行提、存款都是我在處理,若我不在就由服務台小姐幫他處理,他一般都辦定存或定存到期後續存,及活儲轉定存」、「李周幼很少到銀行來,但她帳戶之款項出入都是由甲○○辦理。李周幼的帳戶款項出入大部分都是活期儲蓄存款轉定存,或者定存到期續約或轉活期儲蓄存款。」、「剛開始我有問甲○○為何李周幼的帳戶都是他在出入,他說那是他太太。李周幼的定存單、存摺、印章都是由甲○○拿去,也是他拿回。李周幼的帳戶開戶後,款項出入我接觸的部分都是由甲○○處理,她的帳戶款項轉來轉去都是依甲○○的意思辦理。」等語(偵卷第16、17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這個戶頭雖然是李周幼的名字,但是一直以來都是被告拿過來存款,所以被告辦理本件3筆定期存款之解約,我就沒有質疑他的真實性,因為都是他一直過來辦理的。」、「在非常非常早之前,李周幼是有跟被告來過1、2次,但也是被告親自辦理提存。後來就沒有再看過李周幼了,李周幼不曾來辦過提存款,」等語(本院卷第270、271頁)。綜上可知上開定期及活期存款帳戶之提存轉入轉出,均由被告親自至銀行辦理。
⒌李周幼與被告同居期間,並未在外工作或任職,縱有在神壇
宮廟幫忙,乃因其與被告係事實上夫妻,同財共居,既非受僱於被告,亦未每月向被告領取薪資,參以附卷之李周幼88年間至93年間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偵卷第38至44頁),其之收入所得大部分係第一銀行楠梓分行之利息收入,及少許股利所得,無其他工作薪資收入,名下亦無不動產,可知李周幼尚非有收入之人,實無可能每月賺取數十萬至數百萬之收入並存入帳戶,更曾累積數千萬元之定存金額。參以上開定期及活期存款帳戶之提存轉入轉出,均由被告親自至銀行辦理等情,足認被告辯稱:神壇宮廟之收入,伊都是在累積一定額度時,親自拿至銀行存入戶名李周幼之帳戶內,再到一定額度時,會把活期存款轉入定存等語,尚非無據。據上,上開活期帳戶存款之來源,係每月由被告匯入數十萬元不等,亦有數百萬元,多係問事費收入,上開定期帳戶存款之來源,絕多數乃係自上開活期存款帳戶轉入,亦有由被告上開帳戶提領金錢購買之,是由上開帳戶存款之資金來源,可知均係被告所有之收入,應堪認定。
⒍再依附卷之李周幼88年間至93年間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偵卷第38至44頁),其於第一銀行楠梓分行之利息收入於88年度約140,000元,於89年度約81,000元,於90年度約54,000元,91年度約25,000元,92年度則為11,000元,其於第一銀行楠梓分行之存款每年減少,從88年度約140,00
0元至92年度已減為11,000元,倘若上開帳戶非被告借用李周幼名義,被告將其所有之金錢存入乃贈與之意,李周幼對其所有之存款逐年減少豈會不予過問,況且上開金額並非小額,縱若定存到期不續存或提領轉出,上開金錢衡情不會無端消失,或有可能轉入其他帳戶或購置不動產等情形,惟上開帳戶內大筆存款遭提領轉出,然並未在其名下,足認上開存款是否為李周幼所有之財產,令人置疑。此外,李周幼生前曾於89年7月16至29日在榮民總醫院開刀住院,於93年6月6至22日在健仁醫院住院,被告即分別於89年7月21日及93年6月18日自李周幼定期存款帳戶提領2,500,000元、1,000,000元轉入其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內,此為被告所坦承,復有附卷之歷史交易明細(偵續卷第58至88頁)、第一銀行楠梓分行(95)一楠字第125號函所檢送之李周幼帳戶於89年7月21日及93年6月18日之存提相關單據(他卷第83至91頁)、健仁醫院97年7月8日健仁字第0970000200號函附之病歷資料(他卷第32至43頁)、健仁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卷第8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卷第9頁)、該醫院97年7月10日高總管字第0970008410號函附之病歷資料(他卷第44至72頁)可查,倘上開定期存款均為李周幼所有,而非被告借名存放,其面對被告竟利用其病危盜領款項之不顧情義之舉,衡情均會大感失望,不僅慎防被告再以存摺印章盜領,甚且可能追究被告,惟李周幼並未因罹病而陷於無意識,不僅未取回存摺印章另行妥善保管,亦於知悉被告上開所為後未曾追究被告,請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李周幼並未就被告前揭提領之行為有何異議或主張,顯見李周幼對其帳戶內之金錢減少並未置喙,倘其帳戶內之存款均為李周幼所有,其所為實與常情不符。
⒎據上,上開李周幼為名之定期、活期存款帳戶,其存款之存
入、提領、轉出、轉入均依被告意思親自至第一銀行楠梓分行辦理,上開活期帳戶存款之來源,係每月由被告匯入數十萬元不等,亦有數百萬元,多係問事費收入,上開定期帳戶存款之來源,絕多數乃係自上開活期存款帳戶轉入,亦有由被告上開帳戶提領金錢購買之,是由上開帳戶存款之資金來源,可知均係被告所有之收入,告訴人丁○○雖指述上開存款均係李周幼賺取而來,不足採信。且就上開帳戶存款之減少或領出,生前李周幼未予置喙之情形,益徵上開帳戶乃係被告借用李周幼名義,其內存款為被告所有,故存款之存入、提領、轉出、轉入等情,李周幼不予過問。從而,綜合上情,足認李周幼為名之上開帳戶乃被告借用李周幼名義,帳戶內之存款均為被告所有,堪信為真。被告前揭所辯,尚非無據,應堪採信。
⒏衡情社會上常有丈夫借用妻兒開戶之情形,尤其在民國60、
70、80年代,雙薪家庭結構實為少見,多為夫在外工作,妻則在內掌管家內煮飯、洗衣、打掃等家務事,在此種傳統家庭結構下,上開丈夫借用妻子或子女名義開戶,將其工作所得存入借名帳戶內之情形,更為常見,而一般商業或朋友間借名情形,多有訂立契約以避免日後糾紛者,惟在夫妻間或家長與子女間,則少見有將上開借名情形以契約訂之,是縱使未有借名契約書存在,亦與常情相符。被告並非無財力之人,業如前述,其與李周幼雖無夫妻之名,卻有夫妻之實,被告借用李周幼名義開戶,並將其所有之金錢存入上開李周幼為名之帳戶內,與常情並無違背,自不能僅因其間並無借名契約書存在,而認被告與李周幼間並無借名情況存在。
⒐綜合上情,被告辯稱前揭第一銀行楠梓分行戶名李周幼之定
期存款與活期存款帳戶,均係借名李周幼,帳戶之存款均為伊所有等語,尚非無據,應可採信。從而,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犯罪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件前揭3筆定期存款及活期帳戶內少數餘款既不足認定係李周幼所有,被告將之轉入自己帳戶內,即無從認定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難以詐欺罪嫌相繩之。
㈢按「被告既為股份之真正所有人,則依自訴人與被告間之信
託約定,被告等自屬有處理轉讓之權,其在主觀上當無偽造文書之犯意,客觀上亦無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自無何刑責可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制作,即無損害於他人之合法權益,自與偽造文書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50年台上第1286號判例、87年台上第3718號判決可參)。查告訴人主張上開帳戶內8,404,000元為李周幼所有一情,並不可採,已如前述,被告所辯本件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定期及活期存款帳戶係借李周幼名義,故帳戶內之存款均為伊所有等語,應屬可信。是李周幼對本件帳戶內之金錢事實上並無任何權利,僅係帳戶之戶名為其名義而已。又定期存款之解約僅需在存單背面簽蓋存戶原留印鑑,核對無誤即可解約,有附卷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97年10月15日一楠梓字第00260號函可參(本院卷第15頁),是以在李周幼死亡後,被告蓋用李周幼印鑑辦理解約,領出其所有之存款,揆之前揭判例及判決意旨,被告主觀上當無偽造文書之犯意,且亦應認無損害於李周幼之利益,而與偽造文書之要件不符,而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尚非無據,應可採信。公訴人所
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述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犯行,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一:
戶名:李周幼、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之歷史明細(00000000000號於82年12月20日變更為00000000000號)┌───────┬──────────┐│存入日期│金額(新臺幣)│├───────┼──────────┤│72.11.18│100,000元│├───────┼──────────┤│72.12.08│50,000元│├───────┼──────────┤│73.02.23│100,000元│├───────┼──────────┤│73.03.09│100,000元│├───────┼──────────┤│73.04.16│100,000元│├───────┼──────────┤│73.06.09│500,000元│├───────┼──────────┤│73.07.09│100,000元│├───────┼──────────┤│73.11.19│100,000元│├───────┼──────────┤│73.12.11│100,000元│├───────┼──────────┤│74.01.04│100,000元│├───────┼──────────┤│74.03.14│100,000元│├───────┼──────────┤│74.04.06│100,000元│├───────┼──────────┤│74.04.23│50,000元│├───────┼──────────┤│74.07.08│100,000元│├───────┼──────────┤│74.12.02│100,000元│├───────┼──────────┤│75.01.27│100,000元│├───────┼──────────┤│75.03.22│100,000元│├───────┼──────────┤│75.04.02│150,000元│├───────┼──────────┤│75.04.23│100,000元│├───────┼──────────┤│75.05.15│100,000元│├───────┼──────────┤│75.05.20│100,000元│├───────┼──────────┤│75.07.03│100,000元│├───────┼──────────┤│75.07.28│100,000元│├───────┼──────────┤│75.09.25│100,000元│├───────┼──────────┤│75.10.09│100,000元│├───────┼──────────┤│75.11.04│100,000元│├───────┼──────────┤│75.11.20│100,000元│├───────┼──────────┤│75.12.16│100,000元│├───────┼──────────┤│76.01.06│100,000元│├───────┼──────────┤│76.02.26│100,000元│├───────┼──────────┤│76.07.04│100,000元│├───────┼──────────┤│76.08.03│100,000元│├───────┼──────────┤│76.08.24│100,000元│├───────┼──────────┤│76.10.15│100,000元│├───────┼──────────┤│76.11.05│200,000元│├───────┼──────────┤│76.12.02│100,000元│├───────┼──────────┤│76.12.16│100,000元│├───────┼──────────┤│77.02.03│100,000元│├───────┼──────────┤│77.02.29│150,000元│├───────┼──────────┤│77.03.11│50,000元│├───────┼──────────┤│77.03.30│100,000元│├───────┼──────────┤│77.04.19│100,000元│├───────┼──────────┤│77.05.09│100,000元│├───────┼──────────┤│77.05.12│100,000元│├───────┼──────────┤│77.07.18│150,000元│├───────┼──────────┤│77.08.16│200,000元│├───────┼──────────┤│77.09.23│200,000元│├───────┼──────────┤│77.10.19│200,000元│├───────┼──────────┤│77.10.24│300,000元│├───────┼──────────┤│77.11.30│200,000元│├───────┼──────────┤│78.01.10│100,000元│├───────┼──────────┤│78.01.28│100,000元│├───────┼──────────┤│78.02.11│150,000元│├───────┼──────────┤│78.03.03│300,000元│├───────┼──────────┤│78.03.14│150,000元│├───────┼──────────┤│78.04.04│150,000元│├───────┼──────────┤│78.04.13│100,000元│├───────┼──────────┤│78.04.29│100,000元│├───────┼──────────┤│78.05.24│100,000元│├───────┼──────────┤│78.05.29│100,000元│├───────┼──────────┤│78.06.09│100,000元│├───────┼──────────┤│78.06.26│150,000元│├───────┼──────────┤│78.07.10│200,000元│├───────┼──────────┤│78.07.26│200,000元│├───────┼──────────┤│78.08.02│100,000元│├───────┼──────────┤│78.09.15│200,000元│├───────┼──────────┤│78.09.27│200,000元│├───────┼──────────┤│78.10.16│200,000元│├───────┼──────────┤│78.10.26│100,000元│├───────┼──────────┤│78.11.06│100,000元│├───────┼──────────┤│78.11.14│100,000元│├───────┼──────────┤│78.12.13│150,000元│├───────┼──────────┤│78.12.26│100,000元│├───────┼──────────┤│79.01.06│100,000元│├───────┼──────────┤│79.01.16│100,000元│├───────┼──────────┤│79.02.01│100,000元│├───────┼──────────┤│79.02.13│200,000元│├───────┼──────────┤│79.03.05│100,000元│├───────┼──────────┤│79.03.20│1,500,000元│├───────┼──────────┤│79.05.17│200,000元│├───────┼──────────┤│79.06.11│150,000元│├───────┼──────────┤│79.06.27│100,000元│├───────┼──────────┤│79.07.12│200,000元│├───────┼──────────┤│79.07.26│100,000元│├───────┼──────────┤│79.09.25│200,000元│├───────┼──────────┤│79.10.24│200,000元│├───────┼──────────┤│79.11.22│200,000元│├───────┼──────────┤│79.12.05│150,000元│├───────┼──────────┤│79.12.27│200,000元│├───────┼──────────┤│80.01.15│200,000元│├───────┼──────────┤│80.05.11│200,000元│├───────┼──────────┤│80.05.23│100,000元│├───────┼──────────┤│80.06.05│100,000元│├───────┼──────────┤│80.06.29│200,000元│├───────┼──────────┤│80.07.23│200,000元│├───────┼──────────┤│80.08.09│200,000元│├───────┼──────────┤│80.09.12│100,000元│├───────┼──────────┤│80.10.11│200,000元│├───────┼──────────┤│80.11.09│200,000元│├───────┼──────────┤│80.11.28│100,000元│├───────┼──────────┤│80.12.10│100,000元│├───────┼──────────┤│80.12.24│200,000元│├───────┼──────────┤│81.01.08│200,000元│├───────┼──────────┤│81.01.13│150,000元│├───────┼──────────┤│81.01.24│200,000元│├───────┼──────────┤│81.02.17│200,000元│├───────┼──────────┤│81.04.08│200,000元│├───────┼──────────┤│81.04.17│100,000元│├───────┼──────────┤│81.04.29│100,000元│├───────┼──────────┤│81.05.11│100,000元│├───────┼──────────┤│81.05.23│100,000元│├───────┼──────────┤│81.07.13│700,000元│├───────┼──────────┤│81.07.25│200,000元│├───────┼──────────┤│81.08.03│100,000元│├───────┼──────────┤│81.10.02│100,000元│├───────┼──────────┤│81.10.29│200,000元│├───────┼──────────┤│81.11.18│200,000元│├───────┼──────────┤│81.12.16│200,000元│├───────┼──────────┤│81.12.19│200,000元│├───────┼──────────┤│82.01.08│150,000元│├───────┼──────────┤│82.01.21│150,000元│├───────┼──────────┤│82.02.01│250,000元│├───────┼──────────┤│82.02.22│150,000元│├───────┼──────────┤│82.03.10│250,000元│├───────┼──────────┤│82.04.08│300,000元│├───────┼──────────┤│82.05.24│100,000元│├───────┼──────────┤│82.06.16│300,000元│├───────┼──────────┤│82.07.10│200,000元│├───────┼──────────┤│82.08.06│200,000元│├───────┼──────────┤│82.08.21│150,000元│├───────┼──────────┤│82.09.29│200,000元│├───────┼──────────┤│82.10.18│200,000元│├───────┼──────────┤│82.10.23│100,000元│├───────┼──────────┤│82.11.10│200,000元│├───────┼──────────┤│82.11.30│200,000元│├───────┼──────────┤│82.12.14│200,000元│├───────┼──────────┤│82.12.18│100,000元│├───────┼──────────┤│82.12.20│0000000.20元(結清)│├───────┴──────────┤│以上為帳號00000000000之明細,帳號於││82年12月10日更改為帳號00000000000,││以下為帳號00000000000之明細。│├───────┬──────────┤│82.12.20│轉入0000000.20元│├───────┼──────────┤│83.01.08│200,000元│├───────┼──────────┤│83.01.18│190,000元│├───────┼──────────┤│83.01.26│100,000元│├───────┼──────────┤│83.02.04│200,000元│├───────┼──────────┤│83.02.18│300,000元│├───────┼──────────┤│83.02.28│400,000元│├───────┼──────────┤│83.03.21│300,000元│├───────┼──────────┤│83.04.15│200,000元│├───────┼──────────┤│83.04.25│150,000元│├───────┼──────────┤│83.05.10│400,000元│├───────┼──────────┤│83.07.26│200,000元│├───────┼──────────┤│83.08.29│200,000元│├───────┼──────────┤│83.09.22│500,000元│├───────┼──────────┤│83.10.07│200,000元│├───────┼──────────┤│83.10.20│300,000元│├───────┼──────────┤│83.11.10│300,000元│├───────┼──────────┤│83.11.22│300,000元│├───────┼──────────┤│83.12.05│300,000元│├───────┼──────────┤│83.12.21│200,000元│├───────┼──────────┤│84.01.03│300,000元│├───────┼──────────┤│84.01.23│200,000元│├───────┼──────────┤│84.02.11│300,000元│├───────┼──────────┤│84.02.24│300,000元│├───────┼──────────┤│84.02.28│100,000元│├───────┼──────────┤│84.03.22│200,000元│├───────┼──────────┤│84.04.17│150,000元│├───────┼──────────┤│84.05.04│150,000元│├───────┼──────────┤│84.05.24│300,000元│├───────┼──────────┤│84.06.07│250,000元│├───────┼──────────┤│84.06.26│300,000元│├───────┼──────────┤│84.07.31│300,000元│├───────┼──────────┤│84.10.18│200,000元│├───────┼──────────┤│84.10.30│300,000元│├───────┼──────────┤│84.11.15│500,000元│├───────┼──────────┤│84.12.11│200,000元│├───────┼──────────┤│85.01.24│300,000元│├───────┼──────────┤│85.02.15│300,000元│├───────┼──────────┤│85.03.12│500,000元│├───────┼──────────┤│85.04.10│200,000元│├───────┼──────────┤│85.04.22│100,000元│├───────┼──────────┤│85.05.06│200,000元│├───────┼──────────┤│85.06.05│500,000元│├───────┼──────────┤│85.06.24│100,000元│├───────┼──────────┤│85.07.10│300,000元│├───────┼──────────┤│85.08.05│500,000元│├───────┼──────────┤│85.08.27│200,000元│├───────┼──────────┤│85.10.09│400,000元│├───────┼──────────┤│85.11.01│500,000元│├───────┼──────────┤│85.11.11│200,000元│├───────┼──────────┤│85.12.17│400,000元│├───────┼──────────┤│85.12.24│200,000元│├───────┼──────────┤│86.01.29│200,000元│├───────┼──────────┤│86.02.13│200,000元│├───────┼──────────┤│86.03.05│300,000元│├───────┼──────────┤│86.03.26│400,000元│├───────┼──────────┤│86.04.22│300,000元│├───────┼──────────┤│86.05.12│200,000元│├───────┼──────────┤│86.05.22│200,000元│├───────┼──────────┤│86.06.10│300,000元│├───────┼──────────┤│86.08.05│400,000元│├───────┼──────────┤│86.09.22│100,000元│├───────┼──────────┤│86.10.02│200,000元│├───────┼──────────┤│86.11.11│200,000元│├───────┼──────────┤│86.11.22│100,000元│├───────┼──────────┤│87.01.22│100,000元│├───────┼──────────┤│87.02.18│100,000元│├───────┼──────────┤│87.02.24│100,000元│├───────┼──────────┤│87.03.17│200,000元│├───────┼──────────┤│87.03.31│100,000元│├───────┼──────────┤│87.04.14│100,000元│├───────┼──────────┤│87.04.26│200,000元│├───────┼──────────┤│87.05.26│200,000元│├───────┼──────────┤│87.06.24│100,000元│├───────┼──────────┤│87.07.28│100,000元│├───────┼──────────┤│87.08.24│100,000元│├───────┼──────────┤│87.09.28│100,000元│├───────┼──────────┤│87.10.26│100,000元│├───────┼──────────┤│87.11.26│100,000元│├───────┼──────────┤│87.12.28│100,000元│├───────┼──────────┤│88.01.26│100,000元│├───────┼──────────┤│88.02.26│200,000元│├───────┼──────────┤│88.04.26│100,000元│├───────┼──────────┤│88.05.24│100,000元│├───────┼──────────┤│88.05.26│100,000元│├───────┼──────────┤│88.06.28│100,000元│├───────┼──────────┤│88.07.26│100,000元│├───────┼──────────┤│88.10.26│100,000元│├───────┼──────────┤│88.11.26│100,000元│├───────┼──────────┤│88.12.27│100,000元│├───────┼──────────┤│89.01.26│100,000元│├───────┼──────────┤│89.02.29│100,000元│├───────┼──────────┤│89.03.27│100,000元│├───────┼──────────┤│89.04.27│100,000元│├───────┼──────────┤│90.09.25│200,000元│├───────┼──────────┤│94.03.07│999,268元│├───────┼──────────┤│94.03.07│3,000,000元│├───────┼──────────┤│94.03.07│4,000,000元│└───────┴──────────┘附表二:
戶名:李周幼、帳號:00000000000定期存款帳戶之歷史明細┌─┬─────┬────┬────┬─────────────────┐│編│金額│起算日│解約日│存款來源││號│││││├─┼─────┼────┼────┼─────────────────┤│1│10,000元│72.11.18│73.11.19││├─┼─────┼────┼────┼─────────────────┤│2│20,000元│72.12.24│74.01.04││├─┼─────┼────┼────┼─────────────────┤│3│50,000元│74.01.04│75.01.04│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4│100,000元│75.01.04│84.08.29│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5│500,000元│78.05.05│81.05.23│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6│500,000元│79.03.05│80.12.10│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7│700,000元│80.06.06│80.12.10│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8│200,000元│80.10.11│81.04.17│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9│300,000元│81.09.16│81.12.16│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0│500,000元│81.12.16│89.07.21│原編號9解約之300萬加上由帳號7071││││││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200萬│├─┼─────┼────┼────┼─────────────────┤│11│200,000元│82.05.13│85.05.13│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2│200,000元│82.12.20│85.12.20│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3│200,000元│83.03.21│85.09.21│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4│200,000元│83.08.29│84.08.29│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5│200,000元│83.11.22│88.05.24│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6│200,000元│84.02.28│84.08.29│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7│500,000元│85.05.13│89.07.21│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8│500,000元│85.09.21│89.07.21│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19│400,000元│85.12.24│89.07.21│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20│200,000元│86.05.22│88.05.24│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21│500,000元│87.06.24│89.06.16│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22│500,000元│87.10.26│89.07.21│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23│500,000元│89.09.25│93.06.18│由被告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707501││││││10677帳戶提領存入│├─┼─────┼────┼────┼─────────────────┤│24│500,000元│89.09.25│93.06.18│由被告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707501││││││10677帳戶提領存入│├─┼─────┼────┼────┼─────────────────┤│25│200,000元│89.09.25│91.04.25│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26│100,000元│90.04.20│94.03.07│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27│100,000元│90.09.25│91.04.25│由帳號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轉入│├─┼─────┼────┼────┼─────────────────┤│28│100,000元│90.09.25│91.04.25│由被告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707501││││││10677帳戶提領存入│├─┼─────┼────┼────┼─────────────────┤│29│300,000元│93.08.16│94.03.07│由被告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707501││││││10677帳戶提領存入│├─┼─────┼────┼────┼─────────────────┤│30│400,000元│93.08.16│94.03.07│由被告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帳號707501││││││10677帳戶提領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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