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1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詐欺案件(98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因受刑人所犯上揭之罪之各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爰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共10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經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其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此有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8月3日、4日│95年8月8日│95年8月15、16、│95年8月18日│││、7日││17日││├────────┼────────┼────────┼────────┼────────┤│偵查年度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433號│第22433號│第22433號│第22433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審││1923號│1923號│1923號│1923號││├─────┼────────┼────────┼────────┼────────┤││判決日期│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226號│226號│226號│226號││├─────┼────────┼────────┼────────┼────────┤││判決確定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備註│編號1至10經臺灣│同左│同左│同左│││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23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5│6│7│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1日│95年8月29日│95年9月4日、10日│95年9月11日│││││左右││├────────┼────────┼────────┼────────┼────────┤│偵查年度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433號│第22433號│第22433號│第22433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審││1923號│1923號│1923號│1923號││├─────┼────────┼────────┼────────┼────────┤││判決日期│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226號│226號│226號│226號││├─────┼────────┼────────┼────────┼────────┤││判決確定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備註│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編號│9│10│├────────┼────────┼────────┤│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9月21日│95年12月15、18、││││20、21日│├────────┼────────┼────────┤│偵查年度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433號│第22433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審││1923號│1923號││├─────┼────────┼────────┤││判決日期│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226號│226號││├─────┼────────┼────────┤││判決確定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備註│同左│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