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臺中縣烏日鄉第三鄰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
指定送原告與被告乙○○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