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85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劉珈瑋

選任辯護人 任品叡 律師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

上列被告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如本裁定附件一「更正前附表二編號4及備註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二「更正後附表二編號4及備註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附件一】更正前附表二編號4及備註欄

4

韋念慈

10萬元

⑴29萬元。

⑵113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

⑶於114.1/14、2/13、3/13、4/12、5/13、6/12各匯款1,000元。

⑴113年11月7日調解筆錄(本院卷第451、453頁)

⑵匯款交易明細(上證13、本院卷第323至333頁)

備註

1.辯護人表示:共與14位被害人達成和解,另外5位因為無法聯繫或堅持一次給付,致未能和解等語(見本院卷第265頁)。

2.19位被害人被騙金額為247萬元;14位被害人和解總金額為1

 12萬5,000元。

【附件二】更正後附表二編號4及備註欄

4

韋念慈

10萬元

⑴3萬元。

⑵當場給付現金1,000元,餘款2萬9,000元自114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00元。

⑶於114.1/14、2/13、3/13、4/12、5/13、6/12各匯款1,000元。

⑴113年11月22日調解筆錄(本院卷第481、483頁)

⑵匯款交易明細(上證13、本院卷第323至333頁)

備註

1.辯護人表示:共與14位被害人達成和解,另外5位因為無法聯繫或堅持一次給付,致未能和解等語(見本院卷第265頁)。

2.19位被害人被騙金額為247萬元;14位被害人和解總金額為8

 6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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