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之婚姻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及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判例所揭示。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而戶籍登記兩造為夫妻關係,原告有被認為是被告配偶之危險,因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倘不明確,顯有使原告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侵害之虞,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自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從而,原告提起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洵屬正當。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84年9月28日書寫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既然並未舉行公開儀式,即無結婚之事實,僅在戶籍上為結婚登記,兩造婚姻仍屬不成立,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供稱當時伊在跑船,並沒有舉行公開儀式,是原告自行拿結婚證書填寫的,請求依法判決。
四、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9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未具備上開形式要件,其婚姻即不成立。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未曾舉行任何結婚儀式,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本件兩造婚姻既未舉行公開之儀式,揆諸前揭說明,其婚姻應屬不成立,是原告訴請確認婚姻不成立,洵屬有據,依法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