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員榮綜合醫院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金良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員榮綜合醫院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