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9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益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11月3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99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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