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82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