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92號聲請人 王詮富 (即 王榮鑑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