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898號上訴人雙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澤華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賴錫卿 律師被上訴人 鄒富城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劉素如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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