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王亞虎 原住新北市○○區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書、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訪查,據現住戶表示相對人未居住於上址,亦不知相對人之行蹤,有該分局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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