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永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君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CT0000000,金額50萬元之支票上所載之委任取款背書人姓名為 陳淑梅 ,而非聲請人,故無從依票據關係而為聲請,請另行具狀陳報上列50萬元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