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訴人 尤楷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桂園况開元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之訴部分廢棄;㈡、王桂園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萬8,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况開元應再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前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被上訴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上訴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此核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高者即200萬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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