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3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台南縣鹽水鎮農會間因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一八三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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