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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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丁○○、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並無聲請人所稱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違約金起算日,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