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31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林耕翊
周淑真 王基陵 被告 陳潔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