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家福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騰普科技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10年5月15日76,860元H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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