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朱學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10年9月4日33,000元J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