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設備貳組(每組均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傳真機壹台、傳真紙貳張、手寫紀錄肆張及計算機貳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東佑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電腦設備二組(每組均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各一台)、傳真機一台、傳真紙二張、手寫紀錄四張及計算機二台,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賭博之用,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上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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