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華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手環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扣押物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偵字第一六二四七號緩起訴處分書,認聲請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