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67號聲請人 陳惠敏 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聲請人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聲請人配偶 林清河 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95年、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陳報聲請人目前承租之房屋地址。│├───────────────────────────┤│㈥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高達40,400,元,而聲請人每月平││均薪資為30,000元,如何負擔上開每月必要支出?聲請前兩││年係如何履行協商還款金額?又聲請人之平均月支出高出收││入1萬餘元,如本院裁准更生後,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將如何││履行?│├───────────────────────────┤│㈦聲請人之長女林OO之於民國94年8月至96年9月之學費是否││申請助學貸款?若是,為何該費用仍列計為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應釋明之。│├───────────────────────────┤│㈧聲請人於不可歸事由敍及子女之教育費暴增,則應就其增加││之具體時間及數額釋明之,並於本院遞狀須知附件之「財產││增減變動表」詳細載明後提出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