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6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㈡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聲請人稱陽信銀行與花旗銀行未參與協商,每月須額外清償││新臺幣5,000元之證明文件。│├───────────────────────────┤│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合計24個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合計24個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㈥聲請人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㈦聲請人之前夫「 朱連傳 」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95年、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㈨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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