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6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智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素行非端,其未經許可,恣意進入屬住宅一部分之公寓樓梯間,有害住戶之居住安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程度,以及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4432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統管瓦斯工程行之業務員兼工程人員,詎其為推銷瓦斯器材、設備,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2年9月17日17時45分許,未經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公寓住戶之同意,趁1樓大門未關,無故侵入上址公寓樓梯間,並搭乘電梯至4樓,隨後向6號住戶 李錫澄 推銷瓦斯安全設備。嗣經李錫澄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錫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進入公寓前,未按門│││之供述│鈴,亦未經過其他住戶之││││同意,擅自進入公寓,並││││搭乘電梯至4樓,並向住││││戶推銷瓦斯安全設備等事││││實。│├──┼────────────┼───────────┤│2│告訴人兼證人李錫澄於警詢│被告在4樓按告訴人之門│││時之指訴及證述│鈴,並要求進入屋內檢查││││瓦斯之事實。│└──┴────────────┴───────────┘
二、按刑法以侵入住宅為構成要件或加重條件之犯罪,其所稱之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犯強制猥褻罪者,自應認係侵入住宅而為,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判決意旨可資卓參。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檢察官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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