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劉宸霏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李俊緯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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