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原告大臺中縫製裝飾品製作工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王金樹 被告 楊春省
蔡器昌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楊春省、蔡器昌,因刑事被告楊春省之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楊春省、蔡器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楊春省、蔡器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