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27號原告帝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淑怡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銳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詠珵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21號侵占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21號侵占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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