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3號原告 章麗文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王敏榮 被告 章林秀綢 訴訟代理人 曾謀貴 律師被告 章麗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吟蘋 律師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被告 章衍華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 律師
郭以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352-33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25-33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編號3既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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