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貞選任辯護人詹仕沂律師
黃之昀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淑貞自認告訴人 吳有妹 應為其之前遭倒會之事負責,多次追討未果,於民國108年2月5日14時33分許,酒後心有不甘,竟攜菜刀1把前往告訴人住在臺中市○○區○○○街○○號住處理論,被告見告訴人避不開門,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名譽及毀損等犯意,持菜刀搗毀告訴人住處鐵門及置於門外之鞋櫃、盆裁及水龍頭等物,再於告訴人住處外以「幹你娘機掰」一語辱罵告訴人,並手持菜刀及揚言「給你死」,以此恐嚇告訴人,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生命安全。告訴人見狀隨即報警,臺中市政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員警 林奎言 、 詹子沅 獲報隨即前往現場處理,然被告氣焰乖張,明知林奎言係身著警察制服依法執行警察職務之員警,當林奎言欲以現行犯將其逮捕時,竟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三字經辱罵林奎言,並徒手攻擊林奎言,致林奎言因此受有左手擦傷之傷害(所涉公然侮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力壓制後,將告訴人帶回警局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被訴恐嚇危害安全、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犯行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57條及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論終結前(本院已於108年9月9日裁定再開辯論)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和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