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8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源益
陳家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7397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家麟告訴被告章源益傷害案件、告訴人章源益告訴被告陳家麟傷害、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陳家麟觸犯了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民國10
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章源益觸犯了(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而,被告2人已經於108年9月4日達成和解,並均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根據上述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73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