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慰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宜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亞洲台北山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社區民國107年7月份至民國108年8月份管理費共計新臺幣47,100元,經催繳相對人仍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07年7月至108年8月之管理費,經催繳置之不理,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經本院於108年10月8日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及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提出「公告期間」相對人確有實際於社區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迄未提出任何型式之證明,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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