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告 楊泰權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 律師

被告 黃玉珍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泰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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