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告 楊泰權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 律師
被告 黃玉珍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泰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