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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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09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明秋
被告 陳婷玉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附表:
請求本金
(新臺幣)
起息日
結算日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98,999元
利息
110/2/11
清償日
1.845%
依借據第4條之約定,利息計付方式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機動計息(現為1.845%)
依借據第6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
10%
109/12/12
110/6/11
0.1845%
20%
110/6/12
清償日
0.369%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