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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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0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明秋

被告 陳婷玉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附表:

請求本金

(新臺幣)

起息日

結算日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98,999元

利息

110/2/11

清償日

1.845%

依借據第4條之約定,利息計付方式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機動計息(現為1.845%)

依借據第6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

10%

109/12/12

110/6/11

0.1845%

20%

110/6/12

清償日

0.369%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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