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77號
原 告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雄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 告 王汝昭 遺產管理人 林復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巷
00號(座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房屋乙
棟為原告所有,核其性質屬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建物既
位於高雄市燕巢區,依首揭規定,應專屬系爭建物所在地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