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小字第9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告 陳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

0年5月18日上午9時35分在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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