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尚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尚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尚珉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2至3、17至至18、2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4至15、19至20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存卷可憑,可知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內部界限(5年8月)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質類型為分別附表編號1、4至14所示為家庭暴力案件、編號2至3所示為加重竊盜案件、編號15所示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編號16為幫助洗錢案件、編號17至18所示為肇事逃逸及無照過失傷害案件、編號19所示為妨害秩序案件、編號20所示為妨害自由案件,以及編號21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且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為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7月26日, 暨衡 以其中關於存有被害人之案件,迄今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甚至違反保護令案件係針對母親為之(一再跟母親索取金錢),又從事侵入住宅竊盜(針對父親)及妨害社會秩序等暴力行為,所為均不足取,併考量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從違反保護令、販賣帳戶、妨害秩序及持有一定數量之毒品等)、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並考慮受刑人之意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4月23日至110年4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55號110年9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55號110年10月29日2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10年2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51號110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51號110年11月12日3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110年3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51號110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51號110年11月12日4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4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5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4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6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5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7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5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8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9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10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11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12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13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14違反保護令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15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16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3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1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41號110年12月14日17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有期徒刑1年110年7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111年5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111年6月29日18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有期徒刑7月110年7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111年5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111年6月29日19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5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0號111年8月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0號111年9月2日20共同犯強制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2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3號111年7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3號111年8月9日21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有期徒刑1年4月110年2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08號111年9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08號111年10月26日備註1.編號2至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2.編號4至15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17至18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