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1號上訴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被上訴人博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0000000.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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