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被告 戴湘源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被告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清償債務事件,兩造所涉訟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造亦表示對於本件於該事件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並無意見(見本院10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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