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怡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怡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怡蒨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怡蒨前於民國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嗣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本院先於103年5月8日以103年度撤緩字第52號裁定撤銷緩刑後,被告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103年6月11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內之「裁定日期」誤載為103年6月25日)以103年度抗字第17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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