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74號聲請人 李高美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