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1號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楊長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