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5號再抗告人 陳美君 相對人 鄭柯金蓮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年抗字第35號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羅楊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