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3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3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30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642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27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犯法條係商標法第81條「第3款」,顯係誤載,應予更正。至被告未得商標權人即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門酒廠)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附表一之註冊商標之行為,已對金門酒廠之商標權造成侵害,被告嗣將仿冒商標商品予以販賣,所侵害者仍係金門酒廠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標權,是被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後,將仿冒商標商品販賣之行為,僅侵害單一法益,並無復數法益受害情形,是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以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附此敘明。被告與 劉明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應予補充)、鐘姓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水 」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嗣並將仿冒商品販售他人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惡性甚重,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上開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前所犯,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刑期2分之1,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及預備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27日附表一:
┌─┬────────────┬──────┬────┬────┬────┐│編│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證號│專用期限│商品名稱││號││││││├─┼────────────┼──────┼────┼────┼────┤│││金門酒廠實業│00000000│94年2月1│高梁酒、││一││股份有限公司││日至104│大麴酒、││││││年1月31│藥味酒、││││││日│蒸餾酒、│││││││紹興酒、│││││││清酒、威│││││││士忌酒、│││││││白蘭地酒│││││││、葡萄酒│││││││、汽泡酒│││││││、伏特加│││(商標圖樣中之「酒廠」不││││酒、茶酒│││在專用之列。)││││、五加皮│││││││酒、茅台│││││││酒、蘭姆│││││││酒、紅酒│││││││、米酒、│││││││烈酒、人│││││││蔘酒、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一│業經拓印相同於附表一編│11箱(每箱約2160個)│││號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瓶蓋││├──┼───────────┼────────────┤│二│酒母│15桶(20公升裝)│├──┼───────────┼────────────┤│三│估價單、出貨單、祥新貨│7紙│││件收據、運貨收據等││├──┼───────────┼────────────┤│四│估價單(鐘)│1本│├──┼───────────┼────────────┤│五│估價單(官)│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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