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發監)│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有期徒刑10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7.07.08│97.07.08│97.10.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97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97年度毒偵字第603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52號│97年度訴字第2752號│98年度訴字第20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18│97.11.18│98.02.06│├─┼──────┼───────────┼───────────┼───────────┤││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52號│97年度訴字第2752號│98年度訴字第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4│97.12.24│98.03.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彰化地檢│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緝字第318號(│97年度執緝字第318號(│98年度執字第4148號(編│││編號1-4定為有期徒刑1│編號1-4定為有期徒刑1│號1-4定為有期徒刑1年10│││年10月)│年10月)│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發監)│有期徒刑7年6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7.10.09│97.10.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031號│97年度偵字第2403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0號│98年度上訴字第779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06│98.06.24││├─┼──────┼───────────┼───────────┼───────────┤││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51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12│98.09.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4148號(編│98年度執字第12348號││││號1-4定為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