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2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陳綺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於101年6月15日前應先提出書狀,說明本件請求信用卡消費款部分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原本自攜到院,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