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孫偉忠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孫偉忠非犯罪嫌疑重大,亦無逃亡之虞,請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案件判決後,經被告上訴而由原審法院將被告併卷證資料送上級審法院審理之時起,即已脫離原審法院之繫屬。經查,被告孫偉忠因本件偽造文書等案,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經被告、公訴人上訴後,本案業於民國101年5月28日送請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是被告已非屬本院羈押之被告,本院無以再審酌是否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是以,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諾樺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