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立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姓名欄內關於「檢察官林彥君」更正為「檢察官林彥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姓名欄內關於「檢察官林彥君」係出於誤植,更正為「檢察官林彥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黃志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