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呈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呈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呈祥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8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嗣於97年間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10月、2年8月(共4罪)、2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5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其於97年1月28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9822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401098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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