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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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被告 曹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79.2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297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949,646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297元×面積共179.28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