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威志具保人賴威祥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威祥因受刑人賴威志所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已對受刑人合法傳喚並拘提無著,有事實足認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33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13日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並於同年8月25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25日彰檢宏執辛104執聲沒128字第34458號函1紙在卷可查。然受刑人業於同年8月24日歸案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於本院繫屬受理本案前,既已入監服刑,顯無逃匿無蹤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千元予以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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